2.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 開標之順序。
4.
97之17地號等13筆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 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112年4月21日現場查封、指界時,目視97之
17.
104之6地號為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 為準。
19.
公告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557,800元。
20.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 開標之順序。
33.
104之6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 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 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34.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六、37之
38.
104之3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 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 受。
40.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41.
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113年2月29日起至113年5月2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