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97之34地號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2.
112年4月21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97之34地號上有石門區 尖子鹿37號房屋部分占用土地,其餘部分為雜木林。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 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 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 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5.
97之34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6.
97之34地號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7.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執行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9.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113年2月29日起至113年5月28日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