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97之5地號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2.
112年4月21日現場查封、指界時,目視97之5地號為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 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以地 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4.
公告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1,740,000元。
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 開標之順序。
6.
優先承買權:97之5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 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 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本件執行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 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8.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9.
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113年2月29日起至113年5月2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