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781地號土地為雜木林,部分臨路。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無分管約定,無出租、出借。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土地為「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 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 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