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 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 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4.
56-1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 款所指之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 展條例第33條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
5.
56-1地號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現為雜木竹林,未有分管協 議,拍定後不點交,其他土地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