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編號1號土地上有一間鐵皮屋(廟),一間磚造廁所,另與編號3號土地 上有一間鐵皮屋占用,編號2號土地為空地,編號4號土地有一個金爐,部分為 空地;嗣據鑑價報告書所示,編號1~4號土地有鐵皮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惟 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 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3.
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 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