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有門牌號碼賢德路二段221巷176弄10號平房一間坐落其上。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
2.
本件查封物應分標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4.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 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5.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之地上房屋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7.
本件公告應買時間為113年3月15日8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