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現場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位於冬山鄉大進村小埤五路
3.
158號房屋後方,現部分有種植果樹、短期作物,其上還有一鐵皮屋,其餘部分為雜草地,另一側有臨產業道路,但仍應以實測為準,其 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且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 點交。
4.
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 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5.
本件不動產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由共有人之一得標,則其餘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
6.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之2等規定有 優先承買權。六、本件耕地使用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等規定有優先承買 權。
7.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惟是否 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 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