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民國112年4月26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2.
地號508土地係位於雙 溪區竹林2號建物西南方約21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一無門牌之磚造建物 占用;
3.
地號509土地係位於雙溪區竹林2號建物西南方約47公尺處之土 地,使用現況為雜草、雜木林地;
4.
地號510之3土地係為雙溪區竹林2號 建物右方無門牌之磚造建物(屋頂為柏油黑紙覆蓋)占用,部分為該建物後 方之雜木林及前方之馬路;
5.
地號510之6土地係位於雙溪區竹林2號建物 北方約65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雜木林,無路可達;
6.
地號915之3土地 係位於雙溪區竹林2號建物北方約140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雜木林,無路 可達;
7.
地號468之19土地係為雙溪區雙澳65號建物占用,部分疑似為雙 溪區雙澳67號建物部分占用,惟占用情形仍應以實際測量為準。本件標的物 之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另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地號508土地有1筆地上建物(三叉港 段三叉港小段72建號),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之標的均僅包含土地之應 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又道路部分之土地 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均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 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2.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 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 受(或承受)。3.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 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 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4.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 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