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拍賣標的1463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 段525巷70-3號建物西側約44.5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地、溪流,無路可 達,土地使用分區為溝渠用地;標的1294地號土地位於新店區安康路3段 525巷70-3號建物西南方約493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地,有私人道路可 達,惟入口處有大門管制,平常未開放,土地使用分區為非都市計畫區土 地;標的
2.
1251地號土地與標的1463地號相鄰,其上均為雜木林地, 無路可達,標的1250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標的1251地號土地 之使用分區為保護區。
3.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 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 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 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4.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