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案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26地號上有建國路136號、146號、後鎮2號未保存登 記建物坐落,927地號為雜樹林,又建國路136號、146號、後鎮2號建物現均為共有人陳佳駿及其 家人居住使用,其中建國路136號與後鎮2號可互通,現作儲物間使用,有漏水現象,另建國路 146號之三樓有漏水情況及小裂痕,均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又據共有人廖玉華陳報,926地號土 地上有門牌建國路146號、後鎮2號建物兩棟坐落,其餘為空地,927地號土地上有門牌136號建物 坐落,其餘作為果園使用。另據鑑價報告記載,
2.
927地號現況臨約15公尺寬之建國路,地勢 平坦,地形呈長方形,土地相連並合併使用,現況地上有三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589建號為三 層樓高鋼筋混凝土造建物,坐落於926地號並跨建於非在本次拍賣範圍之921地號,內部保養維護 情形尚可,590建號坐落於926地號並跨建於非在本次拍賣範圍之
3.
928地號,591建號坐落於 926地號,兩者均為一層樓高磚木造建物,建物稍嫌老舊,保養維護情形略差。惟實際情形如 何,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如上揭所載均無誤,拍定後除建物占用鄰地部分及果園占用土地部分 不點交外,其餘部分按現況點交。
4.
本件為分割遺產執行事件,依照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次合併拍賣之全部不動產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
5.
本件拍賣590建號建物之應有部分,該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建物及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六、拍賣之建物均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 責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如有 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6.
拍賣之589建物占用同段921地號土地及590建物占用同段
7.
928地號土地之法律關係不 明,若遭基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關。
8.
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火災受損 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 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