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2年11月3日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界稱為門牌號碼石橋21號房屋前 之水泥地。另據鑑價報告所載,需經他人土地始臨外側道路。
4.
本件標的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議,請依實體判決 為準,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5.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6.
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後 者,以抽籤定其得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