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第1595地號部分為雜林,部分是道路,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 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故拍定後不點 交。。
3.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00,000元,若有多數人表示願意買受時,以應買之意思表示最早到達法院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後時,以抽籤之方 式定之。
4.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各標內土地與建物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 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按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 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 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
5.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 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6.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7.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 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 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 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