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時,稱該地號上有棟三合院無門牌,另有棟門牌福羚路232巷30弄3號建物。經現場人表示該地號上所有建物門牌都相同,另部分為道路及空地及雜林。經詢問3號建物所有人表示地號上建物非債務人所有等語。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其占有基地之權源、使用依據及租賃契約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佰捌拾捌萬肆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6.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六、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7.
本件土地上設有地上權,拍定後地上權隨同移轉,不塗銷,如符合地上權人建屋等相關規定,則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此權利存在之人須自行提起訴訟確認其權利存在,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8.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11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楊梅都市計畫(民國62年9月14日)住宅區,供投標人參考。(惟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0.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網路公告及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