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8月18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2191地號土地為雜木林。惟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注意。
2.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3.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5.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捌拾參萬玖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7.
係非都市土地,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10.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1.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