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8月18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2189地號土地上為墳墓及土地公廟。惟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墳墓、土地公廟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2.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3.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5.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伍拾壹萬貳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7.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0.
如有建物所有權人或地上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1.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2.
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建物所有權人或地上權人。2‧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3.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