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8月18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2167地號土地上有建物(門牌:五湖村17鄰茅仔埔234號)及空地。惟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2.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3.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5.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陸萬肆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6.
本件拍賣之2167地號土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8.
如有建物所有權人或地上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9.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0.
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建物所有權人或地上權人。2‧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1.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