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本件拍賣標的現況如下,請應買人注意、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應買:
2.
823地號土地部分為八德區興豐路聯福巷39弄2號至12號前之L型既成巷道,地政人員表示2號之陽台外推、及3號旁增建部分有占用土地情形。
3.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落,應另 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 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4.
上開建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其坐落土地權源不 明,由拍定人自行協商解決。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
7.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8.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 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