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標的土地其上有茅草山15 號、16號三合院建物部分占用,大門未關,經檢視有簡單生活家具,屋內無 人,顯無人居,其餘均為雜樹林。惟實際使用及建物坐落權源情形,投標人應 自行查明。
4.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 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 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注 意。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前段之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 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均)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 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 清事宜。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標的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為森林區林業用地,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 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