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土地不臨路,其上部分為債務人建造之鐵皮7米高之棚架、並有雜物及烘稻機占用; 另編號1土地有第三人之建物及圍牆占用,建物等未在拍賣範圍內且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 自理。除建物及雜物占用範圍外,其餘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另據鹿港 地政事務所於112年10月16日函稱:本件標的有圖簿面積不符之情形,已超出容許誤差,實際面積應以土地複丈 結果為準,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查明,拍定後當事人或拍定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5.
2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優買順序 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六、本件變賣之共有土地,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優先承買者,則以抽籤定之。
6.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 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