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2年8月22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本件土地位於三芝區興華國小東南方約1800公尺處,為雜木林,無路可達。現在實際情形如何, 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 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3.
依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112年9月4日函稱,383-4地號為陽明山國家公園 之「特別景觀區」,特別景觀區之使用限制須符合陽明山國家公園保護利 用管制原則第
7.
優先承買權: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 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8.
無抵押權登記。 六、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前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9.
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113.3.25-1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