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共有土地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該筆土地現有部分面積上有多棟第三人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坐落(上開建物包含門牌號碼枋寮鄉新開三路11號、15號、17號、19號),部分面積為空地。
2.
前開數棟第三人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4.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該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應得公同共有人之全體同意。六、本件拍賣之128地號土地,其上門牌號碼枋寮鄉新開三路17號未保存登記建築物,依據房屋稅籍資料所載納稅義務人為張吉雄即張玉水之繼承人,潘張蘭妹即張玉水之繼承人,許張金枝即張玉水之繼承人,張秀琴即張玉水之繼承人,張秀霞即張玉水之繼承人等五人,然經地政機關會同屏東財稅局人員到場執行時,因枋寮鄉新開三路17號未保存登記建築物已有部分滅失,現場尚存之建築物之所有權是否確實是債務人張吉雄即張玉水之繼承人,潘張蘭妹即張玉水之繼承人,許張金枝即張玉水之繼承人,張秀琴即張玉水之繼承人,張秀霞即張玉水之繼承人等人所有,債權人無法確定,故債權人撤回門牌號碼枋寮鄉新開三路17號未保存登記建築物之執行聲請,僅執行128地號土地。又本件拍定人於拍定後,拍定人與其上未保存登記建築物所有權人間是否符合民法第838條之1規定成立法定地上權或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有租賃關係,如有爭議,應由民事實體訴訟確定之,請拍定人注意。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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