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分標別,按標別次序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 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 定。
3.
拍賣土地上所設定抵押權及限制登記事項於拍定後塗銷。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之乙種建築 用地,另其上所設定之地上權業經地上權人同意拍定後塗銷,是該標的之地上權於拍定後亦 塗銷。
4.
拍賣門牌號碼臺中市東勢區慶東街慶成一巷9號之建物(稅籍編號:52090286000號)(暫編 524建號),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部分有占用非債務人所有之鄰地(同區段387-8地號土地), 惟占用鄰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或無合法占用鄰地之法律權 源,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六、據查封筆錄、鑑定報告及稅籍資料所載,建物自民國61年1月起課房屋稅捐,實際屋齡則不 詳,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係共有人即債務人之母親在場,表示建物由其居住。並經本院函 詢主管機關,尚無非自然死亡、自民國95年救護指揮派遣系統建置起尚無火災報案紀錄,此 前及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則無資料等情事。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留意有無上開影響交 易情事。
5.
本件不動產拍賣債務人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不動產,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 承買權。
6.
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不動產之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 標人於投標前實際前往標的物所在地察看並探訪其現況,慎重決定是否應買。本件拍賣土地 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 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