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10月27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之位置及範圍,現場:編號1 土地現況為雜樹林地。編號2土地上有數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關廟區中崙 街11巷
2.
32號)。編號3土地上亦有建物數棟(門牌號碼:臺南市關廟 區中崙街11巷
3.
22號);鑑價報告亦登載:編號1土地現況長雜草樹木,編號
4.
3土地上有未登記建物數棟;土地登記謄本則登載,本件執行之編號3土地上 有龜洞段
5.
91建號建物坐落。應買人請自行查證,地上建物均不在本次拍賣 範圍,地上建物所有權屬及其占有使用關係不明,編號1至3土地有無分管約定 亦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之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
7.
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 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應提出所有建物坐落基地為本件拍賣土地之證 明文件(如鑑界結果等)為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