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44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有農發條例之適用。
3.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承買人以原住民為限;並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六、作物拍定後不得以數量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依點交時實際現狀為 準。
4.
本件44地號土地上另有道路、墳墓,拍定後該部分不點交,由拍定人自 理。
5.
債務人經通知未表意見,惟據債權人陳稱拍賣之不動產係由債務人使用, 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拍定後如無其他權利人主張權利點交之, 請應買人注意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