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2慎9626甲

新北市瑞芳區連福新城19號

特拍 點交 停拍 未合法送達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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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4/10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5/1 週三 上午 10:00
案件種類:
透天
總底價:
221.3
保證金:
44.3
總坪數:
32.8
坪單價:
6.7萬/坪
持分地坪:
21.2 坪
公告建坪:
32.8 坪
總現值:
59.7 萬
拍後增值:
-87.7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丙種建築用地
主建坪:
28.9 坪
附建坪:
3.9 坪
其他內容:
鋼筋混凝土/3層
丘時安
丘時安
法拍專員
經紀業:優室法拍屋
地 址: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三段31號1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北市 瑞芳區 深澳段 141地號,面積 2,948 m2,持分 14/588,147.4 萬
(山坡地保育區 丙種建築用地)
建物 (2)
1.
新北市瑞芳區連福新城19號,建號 286,持分 1/1,67.6 萬
1層:88.37合計:88.37 平台12.99 (3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2.
新北市瑞芳區連福新城19號增建部分,建號 804,持分 1/1,6.3 萬
一層:7.20合計:7.2 (3層樓)
拍賣紀錄 (7)
1拍,2023/12/12,總底價 360萬,保證金 72萬,坪單價 11萬/坪,流標
2拍,2024/1/10,總底價 306萬,保證金 61.2萬,坪單價 9.3萬/坪,流標
3拍,2024/2/21,總底價 260.2萬,保證金 52.1萬,坪單價 7.9萬/坪,流標
應買,2024/2/29~2024/5/28,總底價 260.2萬,保證金 52.1萬,坪單價 7.9萬/坪,停拍
停拍,2024/3/12,停拍
停拍,2024/3/27,停拍
停拍,2024/4/25,停拍
法院筆錄 (10)
1.
據112年6月8日之查封筆錄,該屋屋內堆放工程物品、辦公室用具、桌椅、清潔用品等,屋 內有油漆剝落現象,又屋內屋樑有加強鋼架,地板有加鋪水泥,債務人父親稱現由債務人使 用,另前次執行債務人表示該房屋為海砂屋,又是否為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等情並不清楚,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再自行查明釐清。另據鑑價報告稱,本件標的土地位置差、建材狀況差、 裝潢狀況差、維護保養情況差、建物設計及設備差,增建部分之壁癌情形嚴重,又建物之樑 柱有受損情形,現況以H型鋼進行樑柱補強,天花板亦有裂縫且有修補痕跡。另前次鑑價報 告稱有廟宇教堂等嫌惡設施。又本件建號804建物係屬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部分,拍定後不 點交,且拍定人不得持本院權利移轉證書逕向地政事務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日 後可能有遭主管機關或被他人訴請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負遭受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 意。另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通知,本件增建部分屬水平違章增建,為既存違章建 築,已拍照建檔列管,關於相關違建拆除事宜投標人應再自行向該單位查詢確認,請投標人 注意。
2.
本件標的如拍定(應買、承受)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須併同移 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即便拍定(應買、承受)人已繳足案款,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應買、 承受)人,且不得異議,請投標人注意!
3.
本件拍賣標的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債務人是否積欠所屬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含管 理費、清潔費)?又倘債務人確有積欠,則積欠之該等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含管理費、清潔 費)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以上各項均有不明,投標人均應自行查明。
4.
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及分管情形(如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所定規約、不動產分管情形等,所稱「規約」不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者為限,亦包括共 有人就不動產訂立之其他規約),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 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 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
5.
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投標 (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 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 受)人注意。六、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設定有台灣銀行之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 權新台幣144萬元,及台灣新光商業銀行之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72萬元,拍定後 均塗銷。
6.
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之丙種建築用地,惟實際使用分區 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 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 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 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 投標人注意。
7.
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為法 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 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 投標應買。
8.
系爭建物是否仍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 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因該等情事並無相關之公開資訊 可供查詢,且現場無法以精密儀器設備即時檢查化驗,另當事人大多表示不清楚,雖經估價 查詢鑑定、函警協查仍未能完全查得知悉,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 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確認(自行向債權人、現占有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 管委會進一步查詢)後,慎重考慮投標應買。又倘查得系爭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 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又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 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9.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 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 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10.
本件查封物分為甲、乙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逕依職 權決定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 擔之費用時,他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土地增值 (1)
1.
新北市 瑞芳區 深澳段 141地號
2,948 m2 × (14/588) × 8,500 元 - 147.4 萬元
= -87.7萬元
鄰近待拍
2024/5/8
3拍 點交
5.8 坪 / 36.2 萬
2024/5/8
3拍 不點交
3 坪 / 21.9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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