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上有多棟未辦所有權第一次 登記之建物,其中有門牌者,門牌號碼為:新埔鎮照鏡35號(有多棟建物共用 此門牌)、34號(建物部分占用)、34號之
2.
37號及37之1臨;其餘建物則未 懸掛門牌。建物未占用之土地為雜草雜樹空地。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 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前述地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不動產共分十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 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4.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26608號)第三次拍賣底價。 六、拍賣之土地上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不塗銷且不點交。
5.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6.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7.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 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 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 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8.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 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 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 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