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拍賣土地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以新北市貢寮區北勢坑街18 之1號為基準,標的分別位於基準東北方380-645公尺處,現均為雜木林,92地 號無路可達,
5.
本標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 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 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 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請應買人及共 有人注意。
6.
本標拍賣土地均屬「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 畫」範圍內土地,土地使用分區:一般保護區。相關使用限制請投標人自 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六、本標部分拍賣標的未臨路,相關通行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請 投標人注意。
7.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 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 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 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8.
本件分標拍賣,如其中一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 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且賣得價金較高,亦不為拍定; 縱經拍定,本院亦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 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指定,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