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相連,未臨路位於堤防下,現況與鄰地混合使 用,部分種植作物;據債權人代理人查報,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 查無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或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2.
優先承買權: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如係共同投標,需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應就其擁 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如有多數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 分比例共同承買。共有人優先承購共有不動產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同標 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3.
他項權利: 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其他事項: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執行費、土地增值稅時, 他標即予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 於拍定前得指定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