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2慎23704

新北市雙溪區武丹坑段下坑小段21地號

應買 不點交 停拍 減價拍賣
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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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3/7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3/14 ~ 2024/06/13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39.2
保證金:
7.9
總坪數:
256
坪單價:
0.2萬/坪
持分地坪:
256 坪
總現值:
54.2 萬
拍後增值:
15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丘時安
丘時安
法拍專員
經紀業:優室法拍屋
地 址: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三段31號1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3)
1.
新北市 雙溪區 武丹坑段下坑小段 21地號,面積 1,343 m2,持分 1/20,2.9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2.
新北市 雙溪區 武丹坑段下坑小段 23地號,面積 4,399 m2,持分 1/20,8.7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3.
新北市 雙溪區 武丹坑段下坑小段 33地號,面積 718 m2,持分 1/10,2.9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4.
新北市 雙溪區 武丹坑段下坑小段 34地號,面積 1,227 m2,持分 1/10,5.1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5.
新北市 雙溪區 武丹坑段下坑小段 38地號,面積 145 m2,持分 1/20,0.8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6.
新北市 雙溪區 武丹坑段下坑小段 39地號,面積 330 m2,持分 1/20,1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7.
新北市 雙溪區 武丹坑段下坑小段 40地號,面積 1,998 m2,持分 1/10,8.7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8.
新北市 雙溪區 武丹坑段下坑小段 44地號,面積 48 m2,持分 1/10,0.8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9.
新北市 雙溪區 武丹坑段下坑小段 45地號,面積 558 m2,持分 1/10,2.6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10.
新北市 雙溪區 武丹坑段下坑小段 46地號,面積 572 m2,持分 1/10,2.6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11.
新北市 雙溪區 武丹坑段下坑小段 70地號,面積 165 m2,持分 1/30,0.8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12.
新北市 雙溪區 武丹坑段下坑小段 72地號,面積 58 m2,持分 1/10,0.8 萬
(山坡地保育區 暫未編定)
13.
新北市 雙溪區 武丹坑段下坑小段 80地號,面積 121 m2,持分 1/10,1.5 萬
(山坡地保育區 丙種建築用地)
拍賣紀錄 (4)
1拍,2023/12/26,總底價 53.2萬,保證金 10.7萬,坪單價 0.2萬/坪,流標
2拍,2024/1/24,總底價 45.6萬,保證金 9.2萬,坪單價 0.2萬/坪,流標
3拍,2024/3/6,總底價 39.2萬,保證金 7.9萬,坪單價 0.2萬/坪,流標
停拍,2024/4/2,停拍
法院筆錄 (16)
1.
據112年9月25日執行筆錄之地政人員指界稱:如以門牌號碼雙溪區下坑4之 1號房屋為基準,21地號位於東北方約50公尺處,為部分道路及雜草林。23 地號位於北方約45米尺處,為部分道路、菜園及?草林。33地號位於西北 方約60米處,為雜草林,無路可達。34地號位於西南方約55米處,為部分 菜園及雜草林。38地號位於東南方約25米處,為雜草林,無路可達。39地 號位於東南方約70米處,為雜草林,無路可達。40地號位於東南方約125米 處,為雜草林,無路可達。44地號位於東南方約108米處,現場為部分道路 及雜草林。45地號位於東南方約95米處,為部分道路及雜草林。46地號位 於西南方約85米處,為菜圃。70地號位於西北方約65米處,為?草林,無 路可達。72地號位於西北方約50米處,有一棟無門牌建物部分佔用。80地 號位於西北方約15米處,為臨路空地及雜草林。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 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本件各標的上之建物 占有權源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拍定後不點交,又本件拍賣標的 不含地上建物,請投標人注意。本標的現況部分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 現況如何,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或是 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上均有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審慎評估 是否投標,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倘有公用地役權(通行權)之相 關爭議,均應由拍定(應買、承受)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又本標別土 地因多為雜樹林,且無路可達,致地政及本院人員無從實際進入標的土地 全部查看,故本件各標的上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仍應自行前往查 明釐清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則拍定後 應自行處理移除事宜,請投標人注意。又本件各標的上之栽種作物權源、 作物之收取權人、作物耕作者與債務人或其他共有人間是否有租用、借貸 或其他法律關係存在、共有人間是否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等均有不明,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拍定後不點交,又本件拍賣標的不含地上作物及 作物收取權,請投標人注意。
2.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 不點交。另共有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 前自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 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 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 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 久,請投標人注意。
3.
又共有人雖有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 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又主張優先購買之 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 (應買、承受)人就該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4.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 條之
5.
第460條之1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 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 件。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建物之所有權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 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建物之所有 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 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不 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應買、承受)人或共有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6.
本件土地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
7.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15條等規定,則耕地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 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 文件。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耕地承租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 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耕地承租人若 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
8.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規定 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購買之耕地承租人就其 餘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應買、承受)人或共有人就 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 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 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9.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10.
本件除80地號土地外其餘土地均為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得承受 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請投標人注意。
11.
本件除80地號土地外其餘土地均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每 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點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2.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 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13.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 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14.
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 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 投標人注意!
15.
另據謄本及鑑價報告記載,本件80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類別註記為山坡 地保育區之丙種建築用地,其餘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類別註記為山坡地保育 區之農牧用地,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 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 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16.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92,000元。
土地增值 (13)
1.
新北市 雙溪區 武丹坑段下坑小段 21地號
1,343 m2 × (1/20) × 630 元 - 2.9 萬元
= 1.3萬元
2.
新北市 雙溪區 武丹坑段下坑小段 23地號
4,399 m2 × (1/20) × 630 元 - 8.7 萬元
= 5.2萬元
3.
新北市 雙溪區 武丹坑段下坑小段 33地號
718 m2 × (1/10) × 630 元 - 2.9 萬元
= 1.6萬元
4.
新北市 雙溪區 武丹坑段下坑小段 34地號
1,227 m2 × (1/10) × 630 元 - 5.1 萬元
= 2.6萬元
5.
新北市 雙溪區 武丹坑段下坑小段 38地號
145 m2 × (1/20) × 630 元 - 0.8 萬元
= -0.3萬元
6.
新北市 雙溪區 武丹坑段下坑小段 39地號
330 m2 × (1/20) × 630 元 - 1 萬元
= 0萬元
7.
新北市 雙溪區 武丹坑段下坑小段 40地號
1,998 m2 × (1/10) × 630 元 - 8.7 萬元
= 3.9萬元
8.
新北市 雙溪區 武丹坑段下坑小段 44地號
48 m2 × (1/10) × 330 元 - 0.8 萬元
= -0.6萬元
9.
新北市 雙溪區 武丹坑段下坑小段 45地號
558 m2 × (1/10) × 630 元 - 2.6 萬元
= 0.9萬元
10.
新北市 雙溪區 武丹坑段下坑小段 46地號
572 m2 × (1/10) × 630 元 - 2.6 萬元
= 1萬元
11.
新北市 雙溪區 武丹坑段下坑小段 70地號
165 m2 × (1/30) × 630 元 - 0.8 萬元
= -0.5萬元
12.
新北市 雙溪區 武丹坑段下坑小段 72地號
58 m2 × (1/10) × 630 元 - 0.8 萬元
= -0.4萬元
13.
新北市 雙溪區 武丹坑段下坑小段 80地號
121 m2 × (1/10) × 1,500 元 - 1.5 萬元
= 0.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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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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