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4筆土地皆為雜木林;編號
6.
3 土地均為非都市計畫森林區林業用地,編號4土地為非都市計畫森林區遊憩 用地;現況均為閒置雜樹林;編號1土地無臨路無法到達,編號2土地單面 南側臨7米路,編號3土地臨接3米路,編號4土地需通行他人土地進出;土 地呈不規則形。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編號
7.
4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 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 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 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 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 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 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土地均係坐落於高雄市茂林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 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故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 住民身分之證明,請投標人注意。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 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