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依航照圖觀之有部分開墾,現 休耕,應為雜草空地,原臨產業道路,但路況不佳難以通行;債權人代理 人稱查封土地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或出租出借等情事,僅就債務 人持分土地執行。
2.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位於親愛村一帶,未臨路,經空照圖判定前往 標的附近之道路狹窄、蜿蜒崎嶇、高低落差極大。
3.
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
4.
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有原住民身分記載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 出,投標無效。
5.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森林區農牧用地。 六、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6.
本件分甲、乙兩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及執行費用時,他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 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