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陳稱183-59地號土地為房屋門牌號:中壢區中正路402號 至406之1號前馬路,地政人員表示無建物占用。惟土地上是否存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事先查明。拍定 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4.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02月26日)住宅區,請應買人參考, 如有相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查明。又都市計畫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 告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5.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 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 拍定。六、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 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 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6.
刊登於網路或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 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