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大洲二段687地號土地位於大洲一路中途。其上為休耕中之菜園,雜草叢生。
4.
上開農作物使用大洲二段687地號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其農地使用者若符合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其中農地使用者所有權人對於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5.
本標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該具有優先權人對於相對應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