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2年6月2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 為雜木林,無地上物。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2.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3.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trial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 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 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