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2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2年2月3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610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三芝區陳厝坑12-
3.
12-13號建物占用,餘為雜木林。上開建 物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 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之順序。trial買權之行使: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二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6.
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公告3個月期間,自113年4月12日起 至113年7月1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