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1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於112年10月20日函復稱建物已無人居住使用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 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 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5.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 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
6.
324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2年3月23日函復稱:324建號建物係 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等語。拆除 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7.
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公告3個月期間,自113年4月12日起至113年7月11日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