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建物查封時,據債務人本人稱係由另一共有人仲○枝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3.
暫編192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 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測量總面積共計 275.04平方公尺,其中33.78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 拍定人自行處理。
4.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始得應買或承受。
5.
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均塗銷。六、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 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倘共有人兼具有土地共有人及建物共有人之身分者, 則有優先於僅具有土地或建物共有人之身分主張優先承買,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 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份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