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拍賣土地現作為巷道使用,其上並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北屯區建功段1068建號),建物非本次拍賣範圍,占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拍定 後由應買人自理。又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 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應有部分與其他繼承人公同共有,而行使 其優先承買權者,除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即繼承人)全體之同意得單獨為 之外,應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即全體繼承人)共同為之。
4.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5.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 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自行查證並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