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9月2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四筆土地均為雜木林,無臨路,車輛無法到 達。
2.
本件應買之土地無路可達,拍定後不到場點交。又如土地有鑑界之須要,拍定後應逕洽地政機關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 請應買人注意。
3.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應買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8.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 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