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分2標拍賣,為各標內之標的物則合併拍賣(分別標價,合併計算)。本件依各標順序 開標,如拍賣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人之債權總額、土地增值稅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予拍定,如有拍定,本院就後順序標,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 得事先或於開標前到場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2.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測量,所指94地號土地現為道路的一 半;95地號土地上有建物數十棟及部分空地、巷道;本件19棟次建物座落於95地號土地,據 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債務人與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出借,無分管契約,債權人於 112年5月30日陳報,建物無人居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如債權人所 述屬實,本件拍賣之19棟次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 點交,如因債權人陳報與事實不符致無法點交,本院得撤銷拍定。拍定後應於30日內陳報需 否點交,逾期未陳報即視為毋庸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 點交。
3.
本件建物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其 他情形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據查封時無從得知查封之建物有無上列情事,經通知債務 人陳報而債務人未陳報,有無上開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有上開瑕疵為由 聲請撤銷拍賣。
4.
拍賣之土地上有所有權人不明之建物數間,不在拍賣之範圍,占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拍定 後不點交,且建物占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5.
標的為合併拍賣者,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須就其得優先承買之標的一併承買,不 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 的買受,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 自理。又如就優先承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6.
拍賣之編號1建物係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獨立建物,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移轉登記,且非在抵押權標的之範圍內,抵押權人對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償權。又不動 產有無增建或有無占用鄰地,買受人、承受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且是否屬 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 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如 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 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