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所指323地號上座落無 門牌磚造平房、部分為空地。土地使用情形,命債權人陳報,債權人未能 陳報,因土地使用權源不明,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 應自行查明。
2.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載;惟實際使用分區情形及有無變更,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3.
本件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 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承買權並優先於共有人。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 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