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現場為龍巖安泰陵園之園區,安 樂園塔位編號60103為債務人持有,現無使用。據債權人在場稱該塔位目前 無使用。又據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11月7日函覆,債務人所持有 為安樂園塔位,已完款,已選位
5.
,已繳管理費,已遷出(曾於民國 94年11月26日安奉先人使用,後於民國111年5月29日辦理遷出)。此商品非 為本公司所銷售予債務人,安奉先人時間係於本公司接手經營管理之前, 前開商品係為違反殯葬管理條例之不合法殯葬設施。前開商品依殯葬管理 條例第25條之規定,「公墓不得收葬未經核發埋葬許可證明之屍體或骨 灰。骨灰(骸)存放設施不得收存未檢附火化許可證明、起掘許可證明或其 他相關證明之骨灰(骸)。火化場或移動式火化設施,不得火化未經核發火 化許可證明之屍體。但依法遷葬者,不在此限。」,故本公司依法不得收 葬。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為編號60103號塔位之使用權,並有土地所有權,使用者與第三人龍巖 股份有限公司雙方之權利與義務,及對龍巖安泰陵園內部與外圍各種景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