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有建物、或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 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 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 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如有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 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5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如有多數人表示願意應買者,以應買意思表示最先到達本院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出時間先 後者,則以抽籤決定其得買受之人。)
4.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 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5.
本件標的物目前似有做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 用地役關係,投標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 銷拍定。
6.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 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 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 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9.
本件標的物按甲、乙標別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 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 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