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共有人在場,表示主建物後方有增建,有壁癌、沒有嚴重漏水,目前係共有人及其家 人居住。本件債務人為建物之應有部分所有人,且無實際占有拍賣標的,拍定後不予點交, 除買受人為建物共有人外,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2.
本件8011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 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部分占用鄰地。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經新北市政府 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新北拆認一字第1123223134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為「既存違章建 築」、「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並拍照建檔列管在案,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 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或 遭土地所有人提起拆屋還地之風險,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 主張異議或撤拍。
3.
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4.
第 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且優於共有人之優 先承買權)。另如有前開情形,則應於拍定前向本院陳報。
5.
另鑑定報告勘查並未入室,無法得之勘估標的內部是否有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 事宜,僅以外觀現況判斷。又查詢公開資訊網站,現未查得本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 受創、非自然死亡之列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 意。
6.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 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 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7.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 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8.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 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