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2年9月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58地號土地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
3.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之順序。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 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6.
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113年3月29日至113年6月2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