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10月16日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界稱現為雜林,無對外聯絡道路。依地籍圖 所示,72-10地號與72-26地號相隔高速公路。
2.
72-10地號拍定後抵押權塗銷,72-26地號無他項權利設定。
3.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標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
4.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5.
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 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6.
本件土地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議,依實體判決為 準,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