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10月16日履勘時,地政人trial為雜林,無對外聯絡道路。
4.
本標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 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六、本標土地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議,依實體判決為 準,請投標人注意。
5.
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