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 有人間有分管契約。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為魚塭,上有一 棟廢棄雞舍(做工寮使用)。本件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為魚塭,且與鄰地混 合使用,堤岸似為紅磚造之地上物。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均不在本次拍賣範 圍內,權屬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2.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
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拍賣之土地為與鄰地混合使用之魚塭,魚塭之邊界與土地之邊界未必相 符,又未經鑑界無從確認經界權利範圍,魚塭內之水產、養殖物均不再拍 賣範圍,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