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為雜木林,有臨路,另有產業道路貫穿;債權人代理人稱查封土地現由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
2.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近似長方形,地勢斜坡,臨約2米寬產業道路,現況為雜木林及產業道路使用。
3.
拍賣土地除產業道路部分因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其餘部分拍定後點交。
4.
拍賣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5.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六、抵押權拍定後塗銷。